顾雪梅律师亲办案例
强奸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
来源:顾雪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2-01
浏览量:868

一、 案件基本情况

2010年,被告人齐某经曲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姜某,后齐某编排理由,将姜某、曲某在内的四个女孩带至上海一同居住,并安排四人至KTV等服务场所上班,所得收入均交给齐某。后时为曲某男友的被告人张某追随至上海同住。2011年,齐某带领姜某、曲某、张某等至消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嘉兴,继续安排姜某等人至嘉兴市区的KTV工作。后姜某与曲某为满足齐某要求还钱的无理要求,被迫出台卖淫赚取收入交予齐某。2014年年中,曲某逃走,张某亦被齐某要求前往服务场所上班,所得收入亦交予齐某。至案发,期间,姜某、张某等人对齐某如有违拗,便遭辱骂、威胁及殴打。2013年夏天一天凌晨,齐某因琐事在租房内对姜某进行殴打、辱骂,为进一步控制要挟姜某,产生拍摄姜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视频的想法。在姜某明确反对的情况下,其仍要求张某在卫生间内强行与姜某发生性关系。期间,张某虽不情愿,但迫于齐某淫威,仍遵其要求照做,而齐某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摄。2015年年初,被告人张某陪同姜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时,如实供述了其强行与姜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。

二、 律师办案经过

案发后,顾雪梅律师接受了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,担任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公安侦查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、法院一审三个阶段的辩护人。接受委托后,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,了解案件情况,并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,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,但公安机关以案件性质恶劣为由向检察院提请逮捕。于是顾雪梅律师在批捕阶段继续与检察官沟通,认为被害人姜某虽系被迫发生性关系,但是张某具有自首与受胁迫两个法定从轻、减轻情节,且归案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,悔罪表现明显,张某与曲某在案发前后相处均较好。最终,检察官在审查本案事实、证据情况以及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之后,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。于是,张某在被羁押37天之后成功取保候审。而在接下来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一审阶段,辩护人始终与办案机关保持着良性沟通,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

三、 办案结果

在法院一审阶段,辩护人力证张某的胁从、自首情节,最终为张某争取到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。被告人张某及家属对于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,对律师的认真负责表示感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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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顾雪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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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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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4*********1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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