顾雪梅律师亲办案例
周某某销售假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轻判
来源:顾雪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20
浏览量:723

【案情简介】

2017年8月,周某某经他人介绍联系,二次购入假冒中华牌等卷烟3900余条,后零星销售给亲友。案发时被查扣假冒的卷烟3300余条,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,涉案金额180余万。

【辩护经过】

周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周某某父亲遂委托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沈在林、顾雪梅律师担任周某某的辩护人。

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件情况,并及时会见了被羁押的当事人。后积极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,然未果。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,承办律师及时进行阅卷,并多次会见当事人,查找有利情节。在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,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假烟价值的认定,是否能够查明实际销售假烟的单价,决定了是按实际价格还是真烟价格定案,将直接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。经过阅卷,承办律师发现,公安机关已经对周某某销售假烟的一个下家做了笔录,其陈述的单价与周某某供述的基本一致,均为70元左右/条,非按照真烟每条数百元的价格销售,但对于其他下家公安机关并未取证。于是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检察官沟通,申请进一步调查取证。最终,检察院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,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将涉案价值从180余万认定为30余万,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至法院,其中既遂金额4万余元。

在法院阶段,承办律师积极沟通,协助周某某家属退赃1万元。同时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,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既遂金额为5万元,周某某涉案金额虽有30余万,但是90%的假烟并未流入市场,就流入市场的货值来看亦未达到既遂标准,所以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(未遂)来定罪,建议对周某某从轻量刑。

【辩护结果】

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7万元。由于周某某先行羁押,判决后一个月即可释放出狱。周某某及其家属均对判决结果和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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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兴市南湖大道与由拳路交叉口华隆广场1号楼17层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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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顾雪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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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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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4*********1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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